为有效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效率,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决定在呼和浩特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率先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
《方案》要求,要坚持政府推进、示范引领,坚持统筹协调、政策引导,坚持绿色发展、回收利用,坚持企业实施、公众参与。试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积极推进项目建设,推动社会资本参与,拓宽融资渠道,落实政策扶持。到2023年底,试点城市投资运行或引进并投产运行不少于1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2024年5月底前,建成较为完备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体系。
《方案》强调,要按照各部门职能职责,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部门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通过强化源头减量,拓宽应用领域,推进资源化利用项目规划建设,严格处置核准,推行分类收集运输,大力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等措施来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健康发展。争取利用一年时间,在全自治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方案》还鼓励其他地区可按照相关要求,积极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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